民法典宣传月主题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计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5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其主题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PART 1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PART2《民法典》在卫健系统的应用
一、保障公民健康权
(一)权益维护:《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其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在卫健系统中,这为公民在面对医疗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可能侵害健康权的情况时,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例如,若医疗机构因过错导致患者健康受损,患者可依据此规定要求相应赔偿。
(二)救助义务: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在卫健系统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必须履行及时施救的义务,否则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规范医疗诊疗活动
(一)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
1.常规告知: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对于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况,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若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则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这确保了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自主决定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患者做出不恰当的医疗决策。
2.紧急情况处理: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此规定在保障患者生命安全的同时,也为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明确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不过,若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有助于合理界定医疗机构的责任范围,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病历资料管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这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质量的评估以及医学研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规范器官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为卫健系统在器官捐献工作中的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五)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保障卫健系统的正常运行。
PART3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
与个人信息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0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护士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0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 源: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