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热线
  • 0775-2824515
  • 出诊电话
  • 0775-2837100
    0775-2200000

就医指南

实景导航

出诊电话

0775-2837100 0775-2200000

官方微信

TOP
【民法典宣传月】“典”亮生活,法护万家
发布日期: 2026-05-22浏览次数:1548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大到财产权益、邻里纠纷,小到日常出行、网络生活,都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2026年5月,是我国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为进一步增强大家法治意识,守护合法权益,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呈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之物权保护篇



《民法典》之遗产继承篇



《民法典》之生活消费篇



《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篇



《民法典》之社会热点问题解答

1.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被高空抛物坠物砸伤,应该找谁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一部民法典

一生伴同行

知法于心

守法于行

善用法律守护自身权益

共建和谐文明法治社会

(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