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准”及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十一、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十二、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十三、对于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人员违法违纪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十四、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
2022年5月19日